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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免税政策缓出,行业焦虑的背后有什么深层原因?

发表于:2018-06-26出版商务周报

 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十九大就已经提出,今年两会时更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,此后出版业一直处于观望和焦灼中,直到6月初,盼望已久的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发布,算是给了出版人一剂定心丸。为什么业内对该政策翘首以盼、望眼欲穿?它的缓出又折射出哪些问题?

  6月初,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出台“财税〔2018〕53 号”文件——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,行业喜不自胜,相互转告,顷刻传遍朋友圈。

 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的政策,其实早在2006年便开始实施,到目前已经延续了4次(分别为2009、2011、2013、2018年),覆盖期限达15年。这些税收优惠,体现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,它有力地提振了行业信心,为企业发展积蓄了力量。

  2018年这次延续,因为政策晚出台几个月,一度令企业十分煎熬。笔者查询了前几次的延续,发现每次都是延迟到12月才出台,这次6月出台,已经算早的了。但从来没有哪次像这一次这么引人关注,令人望眼欲穿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

  究其原因,一是2013年新增的“图书批发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”政策,它的操作程序有所不同;二是它暴露了行业既有的一些问题。

  要更好地理解事情的原委,我们先要了解一下增值税的概念。

  何为增值税?

 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,通常要向国家缴纳两大税:一是增值税,二是企业所得税。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相关,如果企业利润少或亏损,企业就可以少交或不交所得税;而增值税却是每个一般纳税企业都无法逃避的。

  当年书店扶持,最主要的措施之所以是免征增值税,是因为调研中发现,增值税是企业税收的大头,它公平普惠。而且,增值税是国税,争取免征的操作上也相对简单。

 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。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,简单地说,就是“销项税-进项税”。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乘以一定税率,减去进项成本乘以一定税率,即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。

  企业的销项很容易理解,就是企业的销售收入。所谓进项,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购进的一些成本。这些成本要作为进项进行抵扣,则必须有发票依据。

  由这个增值税的公式,就可以还原政策未出台时企业面临的困境。

  没有进项可抵,书店压力很大

  年初曾有消息,免税政策将确定延续。因此,各地企业纷纷与税务部门沟通,期望增值税能够缓征3个月,以待正式文件出台。但是一季度过后,正式文件仍未出台,许多人开始心里没底儿,各地税务部门也开始要求企业纳税。

  当初确定继续免税时,上游供应商只需开具税率为“免税”的普通发票(以下简称“普票”)。而普票是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,只有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票”)才能作为进项抵扣。

  年初消息可以继续免税时,上游供应商就不需要也不愿意给下游开专票。那么,后来各地税务局要求书店交税时,书店就只有销项,没有进项,也就没法抵扣,这样,书店要缴纳的税额就会比较大。

  以一家地级市的书城为例。

  书城负责人反映,书城有几十个供货商,除了1家供应商肯开专票外,没有取得任何其他上游供应商的专票。年初当地税务系统还是按照图书免征增值税操作的,但文件迟迟未出,税务人员也不放心。5月初,书城接到当地国税专管员电话,要求从2018年1月份起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申报,先将1-3月份修改申报,如果将来出台优惠政策,再作退税返还处理。

  这家书城1-3月份图书销售共有413万元。按2013年之前没有免税的标准,在能够正常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下,书城需缴纳的税款在10万元左右。但当时因为无法取得专票来抵扣,书城需要缴纳的税款达45万元之多。书城负责人非常焦虑,说照此下去,书城用不了几个月就要关门停业。

  另一家在多地开了单体书店的书店负责人也说,在2018年1季度,由于上游图书企业基本都不开专票,造成书店没有进项税抵扣,交税给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很大。一季度,书店亏损了100多万元。政策的延迟出台,使书店面临的压力和风险巨大。

  开不开增值税专票,民营公司进退两难

  下游缺少抵扣,源于上游的民营企业不开专票。那么,为什么上游不愿意开专票?

  正常理解,就算先开专票,正常纳税,免税文件正式出台后还可以申请退税。出版社的增值税多年来一直是先征后返,都能正常进行,为什么民营不可以呢?

  经了解发现,针对出版社增值税的先征后返,与批发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先征后退的操作程序是不一样的。

  出版社增值税的先征后返,已经开出的专票不必追回。而批发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,如果先征了再退,那么在退税时,企业须将已开出的专票追回。也就是说,如果企业在政策出台前开了专票,将来申请退税时,必须要将这些发票的原票追回,否则就无法退税。

  而事实是,这些已经开给对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想要追回非常不易。它涉及两个问题,一则,这是对方公司支付货款的原始凭证,如果缺失,可能造成单据遗失,因而对方不愿意被追回。二则,对方公司可能已经拿它抵扣作账,更无法退回。这样,企业开出的专票很难回收,自然也就无法退税了。

  而且,与增值税直接相伴的,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。如果已交的增值税都难退回,那么城建税与教育附加税就更难了。

  上游的民营图书公司不轻易开专票,是否意味着此次政策缓出对他们没什么影响呢?

  事实是,不但有影响,而且非常大。

  随着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与健全,先见发票再付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。如果一方不提供专票,对方就可以不支付货款。图书是寄销制,上游先给下游发货,下游销售后再付货款。现在,上游不开专票,他们就收不到下游的回款。这样,直接导致上游的现金流吃紧。

  也就是说,开专票,意味着开出的票据难以回收,退税成为镜花水月;而不开专票,下游就可以不付货款,又使企业现金流吃紧,民营图书公司进退两难。

  由于纸张成本不断上涨,许多纸厂要求现款,上游的纸款印刷款都要及时支付,而却几个月收不到下游的货款,许多企业已经感到难以支撑。所以后来,就算面临难以回收的风险,民营图书公司也开始开具一部分专票换取回款,以缓解紧张的现金流。

  庆幸的是,就在企业几乎难以重负的时候,税收优惠政策不期而来。企业如同久旱逢甘霖,长长舒了一口气。

  民营公司的深层痛苦在于,一直缺少进项抵扣

  下游企业几个月没有抵扣,就已经如此痛苦。那么,如果有企业几十年不能正常抵扣,又将如何呢?

  不幸的是,上游的民营图书公司就陷于这样的尴尬。

  对于民营图书公司来说,更为深刻而持久的痛苦在于:他们一直缺少进项抵扣。

  由于政策限制,民营图书公司在注册时,只能注册成发行企业。这意味着,他们只是个流通企业,不是生产企业。他们业务,只能是从出版社购买图书,然后向下游销售;而纸张、印刷款等生产成本则不属于他们的业务范围,是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。

  而事实上,纸张、印刷款是民营图书公司最大的直接成本,几乎占企业实际收入的50%,这么大的成本不能计入进项抵扣,可想企业的税收得有多么大!

  怎么办?民营公司要么请合作的出版社开票(因为绝大多数资金由出版社转移支付给了印厂,出版社留下的并不多,也不可能开多少发票),要么销售时少给经销商开票,它对于整个产业链的规范发展都是一种制约。

  民营图书公司本来是一个生产企业,按照发行企业的税太大,有的企业就拿印刷成本去税务局抵扣。有的地方税务认可,有的地方并不认可。

  纵使能够抵扣,这样的业务和财务在出版法规中仍是不合规的。不但存在政策风险,而且制约企业正常发展。许多企业——尤其是已经发展起来的大企业——都希望合法纳税,规范发展。从经济成本讲,不规范的风险已大于规范的成本;从个人追求讲,大企业都有追求阳光身份、社会尊重的愿望。一个健康的行业标准,应该让愿意规范的企业规范有门。让更多的企业规范运行,也有助于行业秩序的规范和政府的有效监管。

  制版分离,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契机

  按照原有的出版规定,民营图书公司不但不能抵扣印刷款,甚至也不能直接支付这笔款项,而只能通过出版社来转移支付。

  从程序上看,转移支付合乎了规范,但实际中存在许多问题。由于纸张、印刷费用很大,这么大的资金通过出版社转移支付,对于国有、民营、印厂三方来说,都要增加对接的工作量,它意味着繁琐的程序和效率的降低,还会造成出版社财务指标的不平衡。

  为了理顺流程,出版社、民营公司、印刷厂签订一个“三方协议”,规定由民营直接向印刷厂支付印刷费。这是企业三方在实际业务中探索出的有效方式,但政策上不合规。一旦有人举报,三方都要受处罚。由于出版社是法定主体,对它的处罚也是最重的。由于这种操作非常普遍,它几乎使整个行业陷于涉嫌违规的风险。

  2016年开始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图书制版分开,其主要意义在于,承认了行业普遍操作的“三方协议”的合法性。即印刷费用的支付方式,“可以由图书出版单位、图书制作公司、印刷企业三方签订协议确定”。也就是说,如果出版社委托,民营可以支付印刷费,印刷费用有望可以计入民营企业的成本。

  我们常说,我们国家用几十年走过了别国几百年要走的路。企业是最具创新的主体,往往走在时代的前列;而政策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贯性,有时会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,这也是我们不断进行改革的原因。改革的本质,是寻找和构建一种更有效的制度形式,使其更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。

  免征增值税,对产业发展无疑是锦上添花的好事。与此同时,理顺产业的内在流程,则是产业健康发展更深层的动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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