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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知名彩盒厂因税务违法,将被罚款360余万元!

发表于:2020-12-01纸引未来网

  11月30日晚间,美盈森发布公告称,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(下称:深圳金之彩),于11月27日收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告〔2020〕1170号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。

  据公开资料显示,深圳市金之彩是华南地区知名的包装印刷企业,产品定位于高档精品包装,客户包括国内众多知名酒企,于2013年被美盈森集团收购70%股权。但在此之前,该公司便存在一定的税收违法行为。换而言之,造成如今这个局面,美盈森实际上是一个“受害者”。
 
  因税务违法将被罚360余万元
  
  根据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显示,深圳市金之彩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、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,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:
 
  ①对深圳市金之彩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.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37857.21元的行为,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908.49元;
  ②对深圳市金之彩少缴纳2014年营业税65661.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.27元的行为,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128.64元;
  ③对深圳市金之彩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3380006.64元的行为,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0003.33元。
 
  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,对深圳市金之彩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、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,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485.08元。
 
  以上罚款合计3645525.54元。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指出,深圳市金之彩可在被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该局(所)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 
  美盈森的相关说明
 
  1、美盈森认为,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事项未触及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第 13.2.1 条第(七)项至第(九)项及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。如税务机关根据深税三稽罚告〔2020〕1170 号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的内容,出具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,不会对美盈森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,但将对深圳金之彩经营数据产生一定的影响。
 
  2、深圳金之彩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于2013年10月收购深圳金之彩70%股权之前,欧阳宣系时任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;且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所有期间,深圳金之彩均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。欧阳宣系前述税务违法行为的责任人,其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 
  美盈森称,公司将依据公司于2013年10 月25日与西藏新天地、欧阳宣及深圳金之彩签订的《股权收购协议》中原股东的承诺,在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依法、依约要求欧阳宣等承担相关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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